(2016)皖0827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1114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自富,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金等来、余新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自富、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新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争吵、打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2016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虽有吵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今后会改正自己的不足,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可。婚生女李慧君于2008年4月7日出生,现在被告家生活。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原、被告偶有吵架现象发生。自2016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但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只要双方增进互信、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逐步改善,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结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