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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玉玲等申请执行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继华,刘丰,索茂成,贺云秋,于成革,王浩,张玉丽,王玉玲,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继华,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申请执行人刘丰,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申请执行人索茂成,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申请执行人贺云秋,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申请执行人于成革,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申请执行人王浩,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申请执行人张玉丽,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嘉荫农场14连农工。被执行人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团结镇三队。法定代表人宁国利,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萝北县百家兴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