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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仁支与杜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支,杜文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36号原告:姜仁支。被告:杜文波,左右,莱阳市吕格庄镇汪家夼石子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仁支与被告杜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仁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仁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仁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