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仁支与杜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支,杜文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36号原告:姜仁支。被告:杜文波,左右,莱阳市吕格庄镇汪家夼石子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仁支与被告杜文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仁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仁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仁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