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黄彩丽与孙海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丽,孙海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454号原告黄彩丽,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红,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海剑,男,1981年8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俊英。委托代理人潘逊,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彩丽与被告孙海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黄彩丽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