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曹慧与崔凯军、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慧,崔凯军,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曹慧,女,汉族,居民,1974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凯军,男,汉族,居民,1976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玲,女,汉族,居民,1978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曹慧申请执行崔凯军、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凯军、王玲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曹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