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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易德华与郑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华,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易德华。被执行人郑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奎向申请执行人易德华支付劳务费4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奎银行存款44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