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易德华与郑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华,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易德华。被执行人郑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奎向申请执行人易德华支付劳务费4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奎银行存款44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