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占龙与河北中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龙,河北中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367号原告李占龙。委托代理人谢丽丽,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瑞慈。被告河北中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6号石门新天地。法定代表人李伟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新利,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占龙诉被告河北中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占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李占龙负担。审判员 张巧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