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钟志强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47号罪犯钟志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罚金2000元,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丹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同年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钟志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志强,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钟志强,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5分。为此,2013年11月、2014年9月、2015年6月、2016年4月连续四次受到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钟志强判后罚金未履行,且未提供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钟志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判后罚金未履行,故应缩减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