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重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栗真玉与陈德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真玉,陈德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重字第43号原告:栗真玉,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德生,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恒华,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886132-7.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1号楼238号。委托代理人:冯文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真玉诉被告陈德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高剑龙助理审判员 刘运勇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