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舒某甲、舒某乙申与侯某继承遗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甲,舒某乙,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舒某甲,女,生于1996年2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舒某乙,男,生于2000年1月2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龙某,女,生于1969年4月13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舒某乙之母。被执行人侯某,女,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调确字第50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舒某甲、舒某乙申请执行侯某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登记在舒某、侯某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归舒某甲、舒某乙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债务用舒某甲、舒某乙在继承所得的现金进行一次性偿还。因被执行人侯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舒某、被执行人侯某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舒某甲、舒某乙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