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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宋定方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1年11月7日因诈骗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出卖江山大厦地下停车位的名义,骗取江山大厦业主罗毅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1月18日又骗取罗毅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宋某某返还罗毅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江山大厦业主阳静人民币20000元。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江山大厦业主席江桥人民币20000元。2016年3月22日,宋定芳返还席江桥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席某某、阳某的陈述;证人聂勇、赵萍的证言;江山大厦地下停车场使用权整体转让协议;委托书;告示一份、租赁协议二份;收据;关于江山大厦车位托管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三次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退赔被害人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