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君华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君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89号罪犯刘君华,于重庆市巫山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复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君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君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