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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苏立志与李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立志,李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特30号申请人:苏立志,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蔡维德,淮南市潘集区架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伟,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周保仓,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苏立志、李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立志、李伟因土地租赁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淮南市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伟自愿解除2014年12月与苏立志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2015年上级拨付给李伟的“创森”补贴费用,李伟自愿放弃;该费用385元,用于补偿给苏立志作为2016年度土地租赁费用;三、该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李伟自愿放弃;房屋由李伟自行拆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梦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