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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乔法言与荆晓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法言,荆晓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622号被执行人乔法言被执行人荆晓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晓琦在银行的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荆晓琦相当于6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