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异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林珏云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林珏云,樊绍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异158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城区北湖一路(罗村实验小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8860497-9。法定代表人:徐恒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天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敏,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林珏云(曾用名,林珏雲),女,汉族,1983年5月21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樊绍裘,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5执4017号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林珏云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进行听证。申请人到庭,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樊绍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判决樊绍裘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1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樊绍裘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粤06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樊绍裘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4017号。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资产。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是于2011年9月将持有的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被执行人樊绍裘,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樊绍裘享有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5%的股权。而上述生效判决判决的正是被执行人樊绍裘基于该股权转让而欠付申请人的股权转让款112万元。经查,被申请人林钰云与被执行人樊绍裘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林钰云与被执行人樊绍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该股权转让而发生的债务(欠付的股权转让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申请人林钰云应当对被执行人樊绍裘欠付的股权转让款112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此,请求将被申请人林钰云追加为(2016)粤0605执4017号案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樊绍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出示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2、被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执行人和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4、(2016)粤0605执4017号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书、(2016)粤06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申请人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涉案债务属于被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期间所欠债务。经审查,本院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樊绍裘与被申请人林珏云于2006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樊绍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1120000元,并以1120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述本金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1.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42.42元,被告负担7148.85元,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2016年4月1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佛山市南海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605执4017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追加被申请人林珏云为本院(2016)粤0605执4017号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审 判 长 植少佳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瑞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