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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张鑫与被执行人武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霞,张鑫,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武勇,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张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016)黑1083执265号执行一案中,(2015)海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王秋霞、张鑫共同请求的丧葬费22018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484198元。由原告王秋霞、张鑫承担145259.40元、被告武勇承担242099元、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承担96839.60元。被告武勇扣除已经给付9000元,应当给付233099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勇,未对本案另一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张鑫与被执行人武勇于2016年6月3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武勇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张鑫2000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张鑫全部放弃,现被执行人武勇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武勇所承担的赔偿金及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