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戴某与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464号原告戴某。被告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戴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