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与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43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法定代表人陈瑞香。被执行人丁炳林,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丰大道1号9座201。组织机构代码77187135-7。法定代表人丁炳林。原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告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炳林的相关房产、存款进行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在分配中受偿99794.83元。此外,本院依申请受理了运输公司的破产申请,现该公司处于重整阶段,故本院在执行阶段对运输公司的财产中止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丁炳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运输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本院依法中止对其财产的执行。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执行情况,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