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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执监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422毛广金与江苏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广金,江苏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监28号申请执行人毛广金,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江苏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宁波路3号印刷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延杭,该公司董事长。毛广金申请执行江苏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宿中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广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宿中执字第0422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宿中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调解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良波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