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生,初中文化,在外务工。委托代理人李长元,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李天明,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代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生,住新县苏河镇双镇村刘冲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2016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胡长志人民陪审员 甘 斌人民陪审员 杨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