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童毅申请执行叶贞勇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毅,叶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童毅,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被执行人叶贞勇,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童毅与被执行人叶贞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黔03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贞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毅,于2016-04-0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贞勇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4执2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