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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凤君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兴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君,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兴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324号原告郭凤君,男。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兴安煤矿。法定代表人韩福生,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刘浪,该矿工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路景波,该矿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了原告郭凤君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兴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与其它案件合并审理,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维琴审 判 员 :吕乃顺代理审判员 : 张 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吴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