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练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练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056号罪犯练勇,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云城法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云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练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练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练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4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练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