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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638号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与水务局与朱泽明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朱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钟飞健。被执行人朱泽明,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439。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执行朱泽明行政处罚案,该局作出的三国土罚[2015]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6)粤0607行审89号行政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案件义务。因本案执行请求可能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维持家庭生活的需求存在冲突,如本院强制执行,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社会稳定问题,故建议在条件成熟前对该执行请求暂不作强制执行处理。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书面告知执行程序及拟终结本次执行措施后未提出异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第1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