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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杜利民与李亚彪、杜丽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民,李亚彪,杜丽芳,连建文,晋中榆次通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连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45号之一原告杜利民,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罗安成,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彪,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杜丽芳,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连建文,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晋中榆次通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街韩村段。法定代表人王冬庆,经理。被告连建国,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晋0702财保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与被告连建文协商,同意解除对被告连建文晋中银行北城支行62×××84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建文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62×××84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李 晖审 判 员  韩海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