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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成廷、韩云树、杨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廷,韩云树,杨亚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548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雅琳,联社职工。被告杨成廷,男,汉族。被告韩云树,男,汉族。被告杨亚英,女,,汉族。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成廷、韩云树、杨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雅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成廷经公告传唤,被告韩云树、杨亚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杨成廷于2012年5月4日在原告所属伏龙信用社借款30万元,到期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保证人韩云树、杨亚英自愿为本笔借款本息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人韩云树、杨亚英自愿用夫妻共有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A幢6号营业用房为本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杨成廷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季结息和还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起诉请求判令杨成廷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判令韩云树、杨亚英对杨成廷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杨成廷、韩云树、杨亚英未提供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杨成廷以装修房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所属伏龙信用社提交《借款申请书》和《个人借款申请书》,请求借款30万元。同日,韩云树、杨亚英以抵押人和财产共有人身份向原告所属伏龙信用社提交《抵押担保借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若此借款到期未归还,自愿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处理抵押物价值不足偿还借款人借款本息,愿用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全部财产及所有收入来偿还此借款本息,直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等内容。2012年5月4日,原告所属伏龙信用社与杨成廷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成廷在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额度为30万元用于装修;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90%,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还款采用按季结息、任意还本,先息后本,利随本清等。同日,韩云树与原告所属伏龙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杨成廷履行《个人借款合同》,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韩云树愿意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同乐园)A幢6号营业用房[房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55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08)第6163号]为杨成廷的借款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抵押合同在岳池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岳房他证岳池字第20120428003**号)。上述协议签订后,2012年5月4日,原告向杨成廷发放借款30万元。杨成廷借款后,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和部分利息、罚息和复利未予支付。2016年1月28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杨成廷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判令韩云树、杨亚英对杨成廷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查明,韩云树、杨亚英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杨成廷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杨成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杨成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韩云树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韩云树、杨亚英向原告提交的《抵押担保借款承诺书》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属有效合同,原告的合法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担保借款承诺书》中有“若此借款到期未归还,自愿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处理抵押物价值不足偿还借款人借款本息,愿用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全部财产及所有收入来偿还此借款本息,直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的承诺,属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内容,保证合同成立并有效,韩云树、杨亚英应当就杨成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请判令其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以及韩云树、杨亚英对杨成廷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抵押合同约定以及抵押担保借款承诺书的承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成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为止)。二、被告韩云树、杨亚英对被告杨成廷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成廷未清偿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述债务,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可申请实现对韩云树、杨亚英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同乐园)A幢6号营业用房[房权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55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岳国用(2008)第6163号]的抵押权,并对抵押物处置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被告杨成廷应当承担的清偿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抵押权后仍有未受偿债权的,被告杨成廷应当继续清偿。被告韩云树、杨亚英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成廷、韩云树、杨亚英共同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轲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忠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