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国树与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永盛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树,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永盛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203号原告梁国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1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永盛商场,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开排。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树诉被告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永盛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树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梁国树已预交),由原告梁国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崇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