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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向军强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军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993号罪犯向军强,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2011)彭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军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日、2015年4月16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以罪犯向军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军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军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