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刘桂兵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刘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桂兵。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刘桂兵行政非诉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