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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刘桂兵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刘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桂兵。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刘桂兵行政非诉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