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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绍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绍敬,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之后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李绍敬名下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执行费、诉讼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