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658号罪犯李乐,于四川省乐山市,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重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乐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乐,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庆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