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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詹天瑞与许丽华,张毫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天瑞,许丽华,张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詹天瑞,男,台湾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丽华,女,汉族,住广东省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毫清,男,汉族,住广东省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天瑞与被执行人许丽华、张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丽华、张毫清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万及利息、诉讼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许丽华、张毫清的房产,目前正在实施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丽华、张毫清可供执行的房产正在实施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敏审 判 员  洪楚然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