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梁宏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967号罪犯梁某。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梁某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梁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1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68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梁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梁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