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曾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新,曾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6号申请人李玉新,女,生于1965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曾祥东,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曾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