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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靳建设与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设,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14号原告:靳建设,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设诉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建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建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琼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焦惠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