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孟维志与孟德伟、高艳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维志,孟德伟,高艳满,高丹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2628号原告:孟维志,农民。被告:孟德伟,农民。被告:高艳满,农民。被告:高丹娃,农民。原告孟维志与被告孟德伟、高艳满、高丹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秀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德伟、高艳满、高丹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维志诉称,2015年2月8日,被告孟德伟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8日,被告高艳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确认。被告孟德伟与高丹娃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付我借款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孟德伟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孟德伟于2015年2月8日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2000元,被告高艳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8日。被告孟德伟、高艳满、高丹娃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德伟与高丹娃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8日,被告孟德伟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8日,被告高艳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经查,被告孟德伟与高丹娃于2011年6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孟德伟自原告处借款6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高艳满自愿为孟德伟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孟德伟与高丹娃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丹娃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之主张,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既不偿还借款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德伟偿还原告孟维志借款人民币62000元,被告高艳满、高丹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75元,由被告孟德伟负担,被告高艳满、高丹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当中由三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秀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