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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杜玉海与马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085号原告:杜玉海,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杜光新,教师。被告:马元,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巢湖市信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海诉被告马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