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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红枫叶航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月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枫叶航运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枫叶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杨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玉同,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殷月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殷建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红枫叶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月月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到的人民币57985.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