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锋与毕成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锋,毕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于锋,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毕成利,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于锋与毕成利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锋依据(2016)内0430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成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