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与张彦龙、介平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彦龙,介平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8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彦龙,男。被执行人介平法,男。保证人王晓霞,女。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与张彦龙、介平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晓霞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彦龙出具担保书载明:我自愿为其担保,如张彦龙不能按计划还款,我全部归还,如不能归还法院可对我采取任何法律措施”。逾期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王晓霞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清偿债务36700元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安法审 判 员 柳龙科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