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华容与王奇、廖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容,王奇,廖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高华容,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王奇,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廖小玲,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廖小玲名下川A××××ד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