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行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和云与衡阳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云,衡阳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行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和云,男。被执行人衡阳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易赖西街233号。法定代表人罗大程。刘和云与衡阳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芸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