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治保、欧阳凯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保,欧阳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治保,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欧阳凯,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宜都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治保、欧阳凯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武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治保、被告人欧阳凯及其辩护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周治保、刘团发(另案处理)、欧阳凯三人合伙在湖北省潜江市、宜都市、长阳县境内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苏某等三人人民币19.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治保、欧阳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治保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治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欧阳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欧阳凯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欧阳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治保、欧阳凯与他人合谋后,在潜江市潜阳路工商局附近,周治保以假装问路为由与被害人苏某搭讪,并要苏某将其带到潜江市人民政府处。同时一名男子(在逃)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在潜江市人民政府门口等候周治保,到达现场后,周治保以购买礼物感谢苏某为由先行离开。在此期间,欧阳凯扮演送“高科技染料”的问路人上前搭讪,与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男子巧设骗局,使苏某相信欧阳凯所持有的普通橡皮擦为价格昂贵的“高科技染料”,可以倒卖赚差价,以此骗走苏某现金9万元。2016年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周治保、欧阳凯与他人合谋后,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名都商业街十字路口,周治保以假装问路为由与被害人周某搭讪,并要周某将其带到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处,由一名男子冒充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门口等候周治保,欧阳凯扮演送“高科技染料”的问路人,三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走周某现金4.8万元。2016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治保、欧阳凯与他人合谋后,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花园小区附近,周治保以假装问路为由与被害人赵某搭讪,并要赵某将其带到长阳县公路局处,由一名男子冒充公路局工作人员在门口等候周治保,欧阳凯扮演送“高科技染料”的问路人,三人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走赵某现金6万元。2016年1月21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将周治保、欧阳凯抓获归案,二人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欧阳凯携带的诈骗道具橡皮擦194条(每条装7个)及现金385元;扣押了周治保的现金2100元及部分银行卡,并冻结其银行存款33205.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开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诈骗用道具橡皮擦;2、户籍证明、破案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宜都市公安局视频研判报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3、被害人苏某、周某、赵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治保、欧阳凯的供述;5、检查笔录、被害人苏某、周某、赵某以及证人刘某的辨认笔录;6、视频监控资料。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治保、欧阳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治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对老年人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所提欧阳凯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治保主动交代所分赃款的去向,为此,公安机关冻结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欧阳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治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欧阳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已追缴和冻结的现金35690.70元,本案生效后退还本案被害人,未追缴到案的现金162309.30元继续予以追缴;扣押被告人作案用橡皮擦194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辛保国代理审判员 江 帆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锦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