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梨树小城子供销社与韩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小城子供销社,韩艳(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小城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白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倪维山,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树森,副主任。被执行人韩艳(延)红,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息24,106.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0元。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韩艳红或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孤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