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康凤英申请焦红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凤英,焦红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00号申请人康凤英,女,1934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崇礼县高家营镇红泥湾村,联系电话1340333****被执行人焦红双,男,住所地崇礼县高家营镇南地村。康凤英申请焦红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凤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宏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