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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谢科宁与陈俊明、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15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英,谢科宁,陈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英,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科宁,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俊明,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张文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上诉人张文英和陈俊明表面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婚姻早就名存实亡了。从2010年开始,陈俊明就在佛山包养情妇。关于陈俊明向谢某乙借款一事,陈俊明从未告知过张文英,张文英对此事也毫不知情,更没在任何借据及附件上签名或按任何手印。并且,陈俊明向谢某乙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其家庭的生活支出和孩子的任何教育费用上!张文英和陈俊明结婚至今,都是张文英一人在苦苦的支撑着整个家庭、抚养孩子。陈俊明非但没有为家庭为孩子出过一分钱,反而还多次骗取张文英的信任,让张文英在银行为其贷款和其贷款作担保!甚至,陈俊明还有长期在澳门豪赌的恶习。因此,陈俊明背着妻子张文英所借款项完全用于包养情人及情人的孩子,赌博挥霍掉了。谢某乙这20万,完全是陈俊明伙同其妹陈某,陈某的小学同学王某,谢科宁一起的有计划,有目的,蓄谋已久的恶意的诈骗和陷害!根据《婚姻法》夫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配偶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以一方名义对外所产生的债务,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不需负偿还义务。因此,上诉人认为其作为该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该案的被告应该是借款人陈俊明。综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以原审被告陈俊明未能履行偿还其借款的债务,该债务属于原审被告陈俊明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原审被告陈俊明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上诉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被上诉人系以原审被告陈俊明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时间发生在原审被告与上诉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涉案债务属原审被告与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向上诉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故被上诉人起诉将上诉人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原审被告与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对涉案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程序性审查的范围。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被告陈俊明住所地的原审法院和上诉人住所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陈俊明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丽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