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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4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耿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耿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485-1号原告:薛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男,40岁,汉族,住蒙城县庄子大道南段路****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耿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