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友林与被执行人饶拱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林,饶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张友林,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饶拱超,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关于张友林与饶拱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埔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饶拱超应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给原告张友林欠款金额6800元及利息720元。因原告饶拱超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友林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银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饶拱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友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饶拱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友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422执恢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启 清审判员 陈 畅 君审判员 ��黄坤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广 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