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骆庄惠、向天祥、盛桂芝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庄惠,向天祥,盛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骆庄惠,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向天祥,男,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盛桂芝,女,195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3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你们名下的坐落于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5×号×栋×单元×层附×号房屋的66%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骆庄惠名下,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庄惠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谭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