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451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林西镇六道街老年公寓附近。被告孙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西县林西镇北方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秀君与其妻李春梅共有的(户名为李春梅)位于××县房一处,原告提供担保人麻清阳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做担保。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秀君与其妻李春梅共有的(户名为李春梅)位于××县房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麻清阳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文彬 关注公众号“”